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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梁盘生 | 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19:20 | 来源: 广西新闻网 | 点击: 0 打印

9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社会关切。据悉,新修订的《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记者 梁盘生 摄

航道作为承载航运功能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和战略地位。《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航道管理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为此,修订《条例》对进一步明确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法定来源,充实航道建设养护规定,强化航道保护制度,设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保护航道资源,促进航道健康发展,加快构建陆海相通、多区联动的开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共36条,六个章节,主要包括总则、航道规划和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设定广西特色条款和对接上位法具体细化、量化情况两方面。

其中在设定广西特色条款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协调航运用水、通航建筑物收费、建设断航补偿作出明确规范。例如,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于已建通航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应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支持与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

而在对接上位法具体细化、量化情况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晰部门职责边界,并对与航道有关的建筑物建成后的航标设置与管理维护、水工程流量调控作出明确规范。

据介绍,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水运事业发展,近年来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屡创新高,水运事业成效显著。2023年底,全区船舶拥有量8576艘、水路运输企业400家。2023年完成水运货运量44846万吨,占全社会比重19.64%,货物周转量17081994万吨公里, 占全社会比重50.39%。修订后的《条例》从我区实际出发,围绕我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管理工作机制制度,将有效推动航道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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