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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垃圾不分类的后路

作者: | 时间: 2022年05月10日 08:39 | 来源: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 点击: 0 打印

从5月5日起,《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不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该市所有的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家庭厨余垃圾已实现单独投放和收运的住宅小区等,均属于实施范围。

垃圾分类,益处很多,这在理念上没有争议。而在行动上,以生活垃圾为例,目前依然有一些单位、个人排斥分类,原因并不复杂,基本上是由于不愿付出——不想承担经济支出或者不想耗费时间精力。

5月5日起《方案》实施,明确规定对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将不收运不处置。这一举措,对那些排斥垃圾分类的单位、个人来说,可谓彻底切断了后路。

关键是,这种切断后路的做法,和以往一些地方对单位、个人乱处置垃圾,采取“垃圾堵门”的方式进行回击,有所不同。

对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将不收运不处置,有依据吗?有。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这意味着进行垃圾分类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该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类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见,“不收运不处置”有法规支持。

这一举措,是简单粗暴的做法吗?并不是。按《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不收运不处置”不是对垃圾放任不管,“应当要求重新分类”,这是“先礼”;“可以拒收并报告主管部门”,这是“后兵”。而《方案》又进了一步,从“应当”“可以”走向了“无条件”“没商量”,这和条例中的一条条罚则,如“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将倒逼垃圾生产者、垃圾管理责任单位、垃圾转运方,都不能对垃圾分类含糊、马虎、任性。

推行垃圾分类,确实需要苦口婆心,但不能全靠苦口婆心。切断垃圾不分类的后路,是为了更好地走上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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