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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表决通过四大条例 助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 | 时间: 2021年07月30日 07:37 | 来源: 广西新闻网 | 点击: 0 打印

自治区人大表决通过四大条例 助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新闻发布会现场。

7月28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四部法规。

发布会重点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促进广西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广西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明确指出了我区土壤污染防治的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将通过规定科学规划产业和建设项目、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监管要求、强化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和涉矿行业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明确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和回收以及回收利用活动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规定加油站、车船修理等与油品和化学品有关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采取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等举措实现土壤污染的预防与保护。

据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锡玉介绍,条例为了加强矿山开采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尾矿库治理到位,以预防和减少污染土壤环境,做了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优化投资机制,抓好经济发展新机遇

为规范投资促进行为,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坚定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发展的信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经济发展根基,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和投资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抢抓用好新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

条例指出,促进投资引导一是明确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备案要求。二是强调投资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规范投资优惠政策的制定和相关投资信息的整合、发布。四是强化招商平台和品牌的打造,突出地方特色、产业优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认为,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坚定在广西投资发展信心。条例中规定,提升投资服务质量,一要简化各类审批事项,对项目评估、项目选址、项目用地、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事项,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的办理。二要强调项目的全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引荐、落地实施、全程代办、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要明确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是我区抢抓用好新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有助于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有效解决我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等现实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促进我区林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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