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时间: 2022年04月15日 09:26 |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 点击: 0 打印

民警向群众发放普法资料解读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今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为此提前发布3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以案例警示广大群众,远离犯罪,珍惜幸福生活。
“刷单”就能轻松赚钱是个陷阱
今年1月5日,防城港市的覃某通过微信添加一个陌生好友,对方告诉覃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其刷流水,达到一定额度就能获得相应的“佣金”,轻轻松松赚大钱。
在“高额佣金”诱惑下,覃某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支付账号密码交给了对方。事后,她获得1500元“佣金”。没过几天,网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很快将覃某抓获归案。
为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被判刑
2021年11月3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查,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与上家合作,利用上家提供的GOIP设备与SIM手机卡,安装运行维护GOIP设备。他们将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犯罪分子提供手机信号源,帮助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事后,梁某瑜、何某辉分别获利7500元,陈某昌得款5000元。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后,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500元不等。
广告推广竟变成诈骗犯罪活动
近期,桂林市公安局网安部门从在侦案件中挖掘出一条引流推广线索,并据此发现一个为诈骗团伙引流推广的黑灰产犯罪团伙。
经查,该团伙头目文某自2021年12月起,开始从事“引流”事业,他邀请数名同乡好友加入,并不断通过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发展下线,为诈骗团伙进行“引流”推广。今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一住宅内捣毁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缴获作案手机24部、电话卡32张。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以不同的方式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石警官说:“一些人存在‘犯罪不是我,落不到我头上’的侥幸心理,这不仅是法律意识淡薄,也是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表现。所以,大家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让自己失了大义。”
自治区公安厅网安总队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